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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种类、行为规则和公文处理

一、总则

  1. 目的: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
  2. 特点: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
  3. 原则: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
  4. 要求:高度重视、加强领导、强化队伍、专人负责

二、十五种法定公文

1、决议 2、决定 3、命令(令) 4、公报 5、公告 6、通告

7、意见 8、通知 9、通报 10、报告

11、请示 12、批复 13、议案 14、函 15、纪要

三、公文格式的十八个要素及其编排规则

  1. 版头:份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志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
  2. 主体: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
  3. 版记: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。
  4. 另有页码

四、行文规则

(一)上行文规则

  1.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,不抄送下级机关。

  2. 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应该经本级党委、政府同意或授权;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。

  3.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,如需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,应该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,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。

  4. 请示应该一文一事,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种中夹带请示事项。

  5.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,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,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。

  6.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。

(二)下行文规则

  1. 主送受理机关,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。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。

  2. 党委、政府的办公厅根据本级党委、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、政府行文,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、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、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,经政府同意后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,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。

  3. 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、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。

  4.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,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,不得向下行文;擅自行文的,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。

  5. 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。

(三)联合行文规则

  1. 同级党政机关、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。属于党委、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,不得联合行文。

  2. 党委、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。

  3. 部门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。